设置字体大小:【大 中 小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版 】 发布时间:2014-10-22
宣传、贯彻、执行林业法律、法规;森林资源调查、统计、管理工作;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;审查(核)、批准、办理各种林业证件(包括林木采伐许可证、木材运输许可证、林权证、林地使用证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、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和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等);征收国家批准的由林业部门负责征收的育林金、森林植被恢复费和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;编制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及方案,为领导提供林业行政管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;接受林业法律、政策咨询,指导全局林业行政执法工作;填报林业行政管理报表。监督电话:69350611